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5、6、7、8、9、10、11、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載,其中編號2、3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其中編號5、6、7、8、9、10、11、12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除其中編號1、4之犯罪外,其餘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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