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萬雲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716號、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雲龍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雲龍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