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181號原告 沈維振 原告 吳藻晉 原告 劉惠瑀 原告 黃嵩楨 原告 柯百芳 原告 蔡承鋐 原告 陳素玲 原告 章豪忠 原告 曾于曦 原告 林美君 原告 陳美燕 被告 佐峻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沈維振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吳藻晉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惠瑀、黃嵩楨、柯百芳、蔡承鋐、陳素玲、章豪忠、曾于曦、林美君、陳美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所示,及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由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嗣該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7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 沈振維 負擔百分之四、吳藻晉負擔百分之三,蔡承鋐負擔百分之二、章豪忠負擔百分之一,上開判決於109年11月12日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金額經本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裁定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裁判費】欄所示,原告已繳裁判費如附表【已繳裁判費】所示,依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7號判決訴訟費用之諭知,訴訟費用13,530元,應由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即12,177元【13,530元×
90/100=12,177】,由原告沈維振負擔百分之四即541元【計算式:13,530元×4/100=5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由原告吳藻晉負擔百分之三即406元【計算式:13,530元×3/100=4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由蔡承鋐負擔百分之二即271元【計算式:13,530元×2/100=2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由章豪忠負擔百分之一即135元【計算式:13,530元×1/100=1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沈維振、吳藻晉、蔡承鋐、章豪忠已分別預納裁判費517元、333元、33
3元、333元,其中原告沈維振、吳藻晉尚分別不足24元、73元【計算式:541-517=24、406-333=73】;原告蔡承鋐、章豪忠分別多納62元、198元【計算式:333-271=62,333-135=198】。是以,本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8,282元,應由被告、原告沈維振、吳藻晉分別向本院繳納8,185元【計算式:8,000-00-00=8,185】、24元、73元,被告並應給付原告劉惠瑀、黃嵩楨、柯百芳、蔡承鋐、陳素玲、章豪忠、曾于曦、林美君、陳美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欄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已繳裁判費│被告應給付││││││裁判費││原告之訴訟││││││││費用額│├──┼───┼──────┼─────┼─────┼─────┼─────┤│1│沈維振│123,167元│1,330元│813元│517元│-------│├──┼───┼──────┼─────┼─────┼─────┼─────┤│2│吳藻晉│95,321元│1,000元│667元│333元│------│├──┼───┼──────┼─────┼─────┼─────┼─────┤│3│劉惠瑀│23,842元│1,000元│667元│333元│333元│├──┼───┼──────┼─────┼─────┼─────┼─────┤│4│黃嵩楨│292,742元│3,200元│2,133元│1,067元│1,067元│├──┼───┼──────┼─────┼─────┼─────┼─────┤│5│柯百芳│96,339元│1,000元│667元│333元│333元│├──┼───┼──────┼─────┼─────┼─────┼─────┤│6│蔡承鋐│81,829元│1,000元│667元│333元│62元│├──┼───┼──────┼─────┼─────┼─────┼─────┤│7│陳素玲│78,000元│1,000元│0元│1,000元│1,000元│├──┼───┼──────┼─────┼─────┼─────┼─────┤│8│章豪忠│59,267元│1,000元│667元│333元│198元│├──┼───┼──────┼─────┼─────┼─────┼─────┤│9│曾于曦│65,067元│1,000元│667元│333元│333元│├──┼───┼──────┼─────┼─────┼─────┼─────┤│10│林美君│14,810元│1,000元│667元│333元│333元│├──┼───┼──────┼─────┼─────┼─────┼─────┤│11│陳美燕│18,760元│1,000元│667元│333元│333元│├──┴───┴──────┼─────┼─────┼─────┼─────┤│合計│13,530元│8,2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