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 洪瑪俐 相對人 洪維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2月至5月間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萬元,未約定清償期,另有簽發200萬元之本票乙紙予聲請人,並於95年5月16日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就本件借款200萬元及其他借款409萬元,於104年1月27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該院核發並於104年3月26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迄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5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湖鎮│大溪││113│旱│00│28│75.00│10分之1│重測前:四塊│││││││││││││厝段四塊厝10│││││││││││││之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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