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廖俊盛 債務人 陳綉湘
杜業陞 葉姿君
一、債務人陳綉湘、杜業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2,535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67%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綉湘、葉姿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294,280元,及自107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綉湘應向債權人給付588,909元,及自107年1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4%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
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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