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典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筑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