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26號原告翔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邦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 律師
陳毓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衍 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3,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