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0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聲請。
二、具狀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支付清算人之報酬,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及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之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