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99號聲請人 陳啓龍 即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相對人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麥祐興 為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法人股東承認證明、簿冊保存人身份證明影本、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委任狀等文件,聲請指定麥祐興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300號聲請人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無訛,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