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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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41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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