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 欒明文 被告 古景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2,3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李慧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