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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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宗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宗達於民國112年2月3日16時許,在彰化縣社頭鄉老人會館內,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2年2月3日17時37分許,行經彰化縣社頭鄉社石路與忠孝一路口時,不慎自摔倒地,經送醫救治並經警在「員林基督教醫院」內,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87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2年5月24日死亡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3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