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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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3號原告 吳水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勝凱 、 鍾菁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張勝凱、鍾菁汝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