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 許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耀天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23,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