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38號原告乙○○新北市○○區○○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
陳怡欣 律師上列原告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乙○○與被告甲○○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前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返還借款部分業據繳納裁判費,然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業已擴張原訴之聲明四,是依原告擴張之聲明,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72,58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2,978元,尚應補繳17,424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