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3日108年度婚字第313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及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1,00
0元。
二、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5,5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采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