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 游鈺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法 趙興偉 律師扶律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游鈺華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8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並於108年6月18日、108年6月28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法;又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確定,並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109年3月5日公告之認可管理人作成之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管理人制作之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3日108板清算仁字第23號受託執行終結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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