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152號抗告人 張憲堃 上列抗告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7月22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對之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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