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朝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朝仁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8至19行原記載「嗣警於103年1月10日21時30分許」更正為「嗣經警於103年1月23日16時30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及六合彩組頭等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再按私人住處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被告提供其位於在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作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簽賭下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96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以香港六合彩及台灣彩券「今彩五三九」開獎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決定輸贏,藉此牟利之賭博方式,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1次即結束,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使賭客簽賭之行為,是以每週重覆之簽賭、對獎,實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行為。本件被告李朝仁自民國103年1月上旬至同年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自任組頭,於上開住處經營香港六合彩及台灣彩券「今彩五三九」簽賭,以香港六合彩及台灣彩券「今彩五三九」每期之開彩反覆進行上開犯行,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其所犯前開3罪,於刑法評價上,各罪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罪雖有多次行為,惟應為包括地論以一罪,較為合理。又被告供給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簽賭以獲取利益,其主觀上係追求同一之營利目的,所為各個舉動均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決定,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被告一行為觸犯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公然賭博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取財,圖以經營香港六合彩及台灣彩券「今彩五三九」簽賭之方式獲利,而犯本案,殊為不該,且被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具不良影響,危害社會善良秩序匪淺,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兼衡被告經營上開簽賭站之時間、規模及獲利情形,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反面至第3頁、偵卷第10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1│傳真機│5台│├──┼───────────┼────┤│2│電子計算機│5台│├──┼───────────┼────┤│3│筆記型電腦│4台│├──┼───────────┼────┤│4│六合彩簽單│1批│├──┼───────────┼────┤│5│五三九簽單│1批│├──┼───────────┼────┤│6│歷次開獎簿│1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