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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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435號債權人 葉哲明 債務人 莊育文 債務人 陳秀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育文、陳秀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莊育文、陳秀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具狀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系爭支票合計為新台幣玖佰伍拾萬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