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號1、3所示各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原宣告刑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因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分別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6年7月19日96年度抗字第009號裁定、本院96年7月16日96年度聲減字第831號裁定,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3所示減得之刑確定,爰聲請就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軍中無故離去職役│擄人勒贖│├────────┼────────────┼────────────┤│原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0月,刑後強│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制工作2年│年│├────────┼────────────┼────────────┤│所犯法條│修正前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2款│第1項第9款│├────────┼────────────┼────────────┤│犯罪日期│79年1月22日│79年1月17日│├────────┼────────────┼────────────┤│最後│法院│空軍防空砲兵司令部│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事實審├────┼────────────┼────────────┤││案號│79年忠判字第201號│80年勤判字第241號││├────┼────────────┼────────────┤││判決日期│79年10月23日│80年11月28日│├───┼────┼────────────┼────────────┤│確定│法院│空軍防空砲兵司令部│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判決├────┼────────────┼────────────┤││案號│79年忠判字第201號│80年勤判字第241號││├────┼────────────┼────────────┤││確定日期│80年2月21日│81年5月28日│├───┴────┼────────────┼────────────┤│減得之刑│有期徒刑2年5月,刑後強制│不合減刑條件│││工作2年││├────────┼────────────┼────────────┤│附註│││└────────┴────────────┴────────────┘┌──────────────────────────────────┐│受刑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罪名│偽造文書││├────────┼────────────┼────────────┤│原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2條││├────────┼────────────┼────────────┤│犯罪日期│79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71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1年度上易字第911號│││├────┼────────────┼────────────┤││判決日期│81年7月9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1年度上易字第911號│││├────┼────────────┼────────────┤││確定日期│81年7月9日││├───┴────┼────────────┼────────────┤│減得之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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