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О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秋松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一八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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