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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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501號聲請人 呂政勳 相對人 李信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信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利息起算日與所附附表不符,又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李信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於具狀時註記連絡電話,以利案件程序之進行。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