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峻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峻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峻瑞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按(執行卷第3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榮志附表:受刑人梁峻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2月底至3月初│99年3月2日│99年5月4日│││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096號│偵字第409號│偵字第82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72│99年度基簡字第66│99年度基簡字第11││││3號│7號│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24日│99年5月24日│99年8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72│99年度基簡字第66│99年度基簡字第11││││3號│7號│70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7月8日│99年7月6日│99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906號(已於│字第2045號(已於│字第2609號(已於│││99年12月17日易科│99年12月17日易科│99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罰金執行完畢)│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5月4日之前某│99年4月上旬│99年4月上旬│││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63號、99│偵字第2263號、99│偵字第2263號、99│││年度蒞追字第1號│年度蒞追字第1號│年度蒞追字第1號│├───┬────┼────────┼────────┼────────┤││法院│高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更(一│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字第90號│、593號│、5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6日│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141號│、593號│、5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10日│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6號(編號5│││執字第275號│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4月中旬│99年4月下旬│99年4月下旬│├────────┼────────┼────────┼────────┤│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63號、99│偵字第2263號、99│偵字第2263號、99│││年度蒞追字第1號│年度蒞追字第1號│年度蒞追字第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593號│、593號│、5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593號│、593號│、5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6號(編號5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5月4日│99年5月4日│99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63號、99│偵字第2263號、99│偵字第2263號、99│││年度蒞追字第1號│年度蒞追字第1號│年度蒞追字第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593號│、593號│、5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593號│、593號│、5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6號(編號5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5月4日│99年5月4日│99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63號、99│偵字第2263號、99│偵字第2263號、99│││年度蒞追字第1號│年度蒞追字第1號│年度蒞追字第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593號│、593號│、5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593號│、593號│、5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6號(編號5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5月4日│99年5月4日│99年4月底至5月4│││││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63號、99│偵字第2263號、99│偵字第2263號、99│││年度蒞追字第1號│年度蒞追字第1號│年度蒞追字第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593號│、59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22日│103年1月2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99年度訴字第480││││、593號│、593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23日│103年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6號(編號5│基隆地檢103年度│││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執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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