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9號聲請人 許薰升
林穎義 陳慶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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