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後藤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後藤勝治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被告 唐樹清 原告與被告唐樹清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106,507元【即日圓165,627,804元×0.3146(起訴時102年3月20日日圓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0.3146)=52,106,5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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