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救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因與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間土地登記事件(97年度再字第19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1、2項各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有效期限至97年12月31日)影本,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林育如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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