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63號反訴原告 吳萱慈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王謝阿儼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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