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維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維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維浩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各次犯行相距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8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7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13009│署106年度偵字第10283││││號│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79號│107年度簡字第1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27日│107年1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79號│107年度簡字第1號│││├────┼──────────┼──────────┼──────────┤││判決│106年10月31日│107年2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