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 張雅芝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俊憲 即哈佛眼科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