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08號原告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碩平 上列原告請求 莊世棠莊智淵陳柏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玖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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