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62號上訴人即原告 曹銅恩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祐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2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