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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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乙○○上列被告丙○、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三八三號,本院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0二號),原告並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