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83號
原   告  邱日昇
被   告  林平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潭子區,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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