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藍友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欣元電子有限公司法│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97年1月30日│100,940元│YA0000000││││定代理人 陳雪華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