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5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5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5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
樓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述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二、前置協商無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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