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77號
98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被告 鄭傑瑋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鄭傑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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