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小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小字第2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詹淑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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