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小字第2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詹淑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潘佳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小字第2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詹淑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