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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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9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95年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