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561號聲請人 林英成 (即達克皮飾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達克皮飾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達克皮飾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3年4月10日清算完結,惟因債務尚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聲字第163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3年10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