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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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450號債權人 阮日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侯灯寧 、 侯灯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之相關證明。
㈡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侯灯寧、侯灯燦之記載矛盾且不明
確特定,請確認本件之適格當事人為何?併請陳報其正確之年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