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鍾安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第二屆第七次、第三屆第一次及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雲林縣政府民國101年11月30日府社救字第0000000000號函、雲林縣政府102年1月29日府社救字第0000000000號函、雲林縣政府102年2月26日府社救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第二屆第七次、第三屆第一次及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意見及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同意修正後之內容,有雲林縣政府102年5月17日府社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檢察官亦認上開章程條文共計修正10條,其主要修正在第8條,而民法在財團法人之規範中,僅強制需設董事,惟並無強制需設常務董事乙職,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4月22日雲檢惠信
102民參1字第09584號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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