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啟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363號)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啟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OOO與OOO前具有經營果菜事業之合夥關係,OOO於民國101年2月12日至同年4月21日間,填寫估價單為其在合夥關係中之業務內容,而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並進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估價單上登載不實之浮報貨款金額後,以持估價單向OOO請領貨款之方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而施詐術,使 林珠安 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請款金額欄所示之估價單(下稱系爭估價單)上所記載之請款金額為真實,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00號之住處,如數交付系爭估價單上所記載之請款金額予OOO,OOO因而詐取獲得如附表所示之浮報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8,400元之款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OOO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OOO之證述、證人OOO、OOO之證述。
(三)估價單10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1月2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21
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基於向告訴人詐領款項之單一目的,以於系爭估價單上登載不實貨款內容,並進而向告訴人行使系爭估價單之方式,向告訴人詐取款項,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予以評價,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在系爭估價單上登載不實貨款,向告訴人詐取款項之行為,客觀上雖屬數行為,然各該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日期實施,且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於其本案行為時,具有合夥經營事業之信任關係,卻違背告訴人對其之信賴,浮報估價單款項向告訴人請款,致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其行誠屬不該,惟衡以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且本案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因本案所受之財產損失,告訴人並表示對其犯行不再追究,此有本院102年4月17日102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1號調解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64號卷第20頁),是被告犯後態度尚可,暨考量被告本案行為動機係為償還六合彩帳款而需用金錢,及被告本案詐取之款項數額,與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因本案所受之損害,是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系爭估價單雖屬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系爭估價單經被告填載後,已交付予告訴人,而屬告訴人所有之物,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是尚不得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請款日期│請款金額(│實際交付菜│浮報金額│浮報項目│││林珠安留存│農之金額(│││││之估價單)│ 菜農 收取款││││││項後,蔡啟││││││仁所填寫之││││││估價單)│││├────┼─────┼─────┼────┼────┤│101年2│241,440元│220,640元│20,800元│將2/8大││月12日│(NO.3657)│(NO.2400)││ 旺白 數量││││││自139改││││││為219,││││││金額改為││││││56,940元││││││。│├────┼─────┼─────┼────┼────┤│101年3│192,870元│184,870元│8,000元│將3/19包││月24日│(NO.3672)│(NO.2800)││心白菜金││││││額改為70││││││,340元,││││││將3/20包││││││心白菜金││││││額改為53││││││,730元。│├────┼─────┼─────┼────┼────┤│101年3│287,640元│278,640元│9,000元│將3/26大││月31日│(NO.3676)│(NO.2799)││旺白(青││││││)金額改││││││為39,750││││││元,將3/││││││26 包心 白││││││菜金額改││││││為45,940││││││元。│├────┼─────┼─────┼────┼────┤│101年4│151,640元│143,440元│8,200元│將3/20包││月7日│(NO.3678)│(NO.1051)││心白菜數││││││量改為29││││││2,金額││││││改為49,6││││││40元,將││││││3/31包心││││││白菜數量││││││改為343││││││,金額改││││││為54,880││││││元。│├────┼─────┼─────┼────┼────┤│101年4│44,550元│42,150元│2,400元│將4/18(││月21日│(NO.3683)│(NO.1053)││起訴書誤││││││載為3/30││││││) 包心白 ││││││菜數量改││││││為284,││││││金額改為││││││22,720元││││││。│├────┼─────┼─────┼────┼────┤││││共計││││││4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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