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22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陳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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