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0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詹水雲
蔡宗坤 蔡宗裕 蔡宗訓 以上上訴人與 陳英美 因99年度訴字第2504號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零壹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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