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1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聖益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速偵字第351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翁聖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翁聖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513號被告 翁聖益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居臺中市○○區○○巷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聖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猶不知警惕,又自108年7月1日17時30分許起至同日18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工地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其飲用完畢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離去。嗣於同日20時45分許,行○○○區○○路與敦化路交岔路口時,遭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之員警盤查,員警發覺翁聖益身上散發濃厚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而於同日20時5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聖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檢察官李芳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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