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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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3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珮如
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