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蔡雯卉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 律師被告 葉仁杰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則顯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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