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顏辰諺 兼法定代理人 王郁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
丁榮聰 律師被告 陳明諒
政揚工程行即 黃振昇
鑫道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林吳金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