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廖麗華 訴訟代理人 張禎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進森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興錫

更多裁判書